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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四举措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9-12-27 18:36:21                   浏览量:1420

商洛市全境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重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以来,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结合部门职能、狠抓贯彻落实,推动《条例》精神在本部门落地生根。

一是会议集体学习。将《条例》内容纳入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中心组学习会、干部职工会学习范围,局班子领导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全体干部立足本职岗位,精心研读、掌握要义、领会实质,确保《条例》精神入脑入心。

二是翻印条例文本。为便于全体干部职工自学,局党组及时翻印《条例》文本1000册,下发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自然局、分局,层层抓好学习,做到系统上下全覆盖。

三是严格矿权退出。及时下发《关于限期调整退出秦岭主梁支脉范围内矿业权的通知》,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对已核实在秦岭主梁支脉范围内的矿业权建立依法退出台账,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发证矿业权依法退出工作。

四是做好红线调整。将生态保护红线成果与《条例》的衔接作为自然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改未完成,市、县不掌握秦岭生态环境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的情况下,要求各县区在评估调整中将未划入红线范围的各类自然保护、生态环境极敏感、极重要的地区优先调入红线范围,对申请调出的地块首先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一律不得申请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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