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自然资发〔2019〕54号
陕西盘龙药业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6日,你公司受让的商丹园区2011-6、2013-2号宗地,总面积62842.3平方米(合94.27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故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规定,经与你公司协商一致,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陕商洛市商丹管(2011)0008号、陕商洛市商丹管(2013)0002号),依法收回商丹园区2011-6、2013-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