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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商丹园区2014-19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4-12 11:07:30     来源:商洛市自然资源1     作者:商洛市自然资源2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量:23492

商自然资发〔2019〕52号

商洛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7日,你公司受让的商丹园区2014-19号号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23720.10㎡(合35.58亩),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因故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规定,经与你公司协商一致,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陕商洛市商丹管(2014)0014号),依法收回商丹园区2014-19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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