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自然资发〔2019〕51号
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6日,你公司受让的商丹园区2011-12号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135931㎡(合203.896亩),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因故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规定,经与你公司协商一致,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陕商洛市商丹管(2011)0014号),依法收回商丹园区2011-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