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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03-07 10:04:02     来源:商洛市自然资源1     作者:商洛市自然资源2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量:10812

商洛市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商征告〔2017〕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就商州区2015年度第五、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商州区中学高中部扩建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商州区2015年度第五、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15〕490号、900号审批土地件批准。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位于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面积89.203亩。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大赵峪办事处王巷村四组16.398亩;龙山村72.805亩,其中:四组63.188亩、五组7.373亩、六组0.74亩、村集体1.504亩。征收土地范围、面积以勘测定界图、表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水浇地7万元/亩;旱坪地6万元/亩;坡耕地5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商洛市交通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商政国土资发〔2016〕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征地补偿登记事宜。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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