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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8号

发布日期:2017-04-17 10:01:48     来源:商洛市自然资源1     作者:商洛市自然资源2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量:10011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商政国土征补公告〔2017〕8号

根据省政府2016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16〕27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大赵峪街道办事处与社区、村组共同勘测的位置和面积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水浇地6.5万元/亩;旱坪地4万元/亩。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与社区、村组签定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大赵峪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以转帐方式支付。

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房屋500-650元/㎡。

(2)砖木结构房屋400-500元/㎡。

(3)土木结构房屋300-400元/㎡。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简易房(可住人)120元/㎡。

(2)简易棚60元/㎡。

(3)砖围墙140元/延米。

(4)土围墙60元/延米。

(5)水泥地面:厚度15cm以上60元/㎡;厚度15cm以下40元/㎡。

(6)砖混门楼3000元/个。

(7)土门楼500元/个。

(8)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180元/㎡;户外无顶砖(石)混120元/㎡;简易厕所40-60元/㎡。

(9)高位水池200-500元/m3。

(10)户外家用水池200元/个。

(11)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m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m,7000元/眼;口径2.5-3m,10000元/眼;口径3m以上,20000元/眼。

(12)水井(井深5m以上、水深1m以上):饮水井1000元/眼;压水井800元/眼(含设施)。

(13)堆沙、堆石10元/m3。

(14)地窖:深度3-5米、容量2000-4000公斤,450元/个。

(15)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以上,120元/m;横截面0.5-1㎡,90元/m;横截面0.5㎡以下,50元/m。土渠不予补偿。

(16)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20元/延米;高度1-1.5米80元/延米;高度1米以下5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80元。

(17)石石东:浆砌120元/m3;干砌80元/ m3。

(18)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0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3500元/棺;三年以内4500元/棺;空墓2500元/棺;碑楼每个加500元。选择迁移至政府规划选址墓园的:地下坟3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1000元/棺,三年以内1600元/棺。

2、其它附着物补偿

(1)零星果树:胸径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2)零星用材树:胸径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3)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000元/亩。

3、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占用国有河道等不予补偿,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河道正常畅通。

5、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用地单位协商产权单位予以补偿。

6、房屋拆迁安置及过渡费由大赵峪办事处按照该区域其他建设项目安置办法及补助标准执行。

上述之外的其它附着物和拆迁物的补偿标准,由征迁办公室汇总上报,市统征办参照市区其他建设项目补偿标准确定。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国有荒山、河道及其他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征地告知后修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植的树木、药材和农作物等。

3、国家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支付方式由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直接兑付到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商洛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2333853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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