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商政国土征补公告〔2017〕9号
根据省政府2013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13〕746号《关于商洛市201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2014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14〕954号《关于商洛市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商丹园区储备地块项目征收拆迁实施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丹园区储备地块项目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勘测结果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刘湾街道办事处征迁办公室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6万元/亩;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砖混结构房屋500-650元/㎡。
2、砖木结构房屋400-500元/㎡。
3、土木结构房屋300-400元/㎡。
4、简易房(可住人)150元/㎡。
5、简易棚80元/㎡。
6、砖围墙180元/延米。
7、土围墙80元/延米。
8、水泥地面:厚度15cm(含15cm)以上90元/㎡;厚度15cm以下60元/㎡。
9、砖混门楼5000元/个。
10、土门楼800元/个。
11、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简易厕所80元/㎡。
12、高位水池300-600元/m3。
13、户外家用水池300元/个。
14、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m(含2m)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m(含2.5m),7000元/眼;口径2.5-3m(含3m),10000元/眼;口径3m以上,20000元/眼。
15、水井(井深5m以上、水深1m以上):饮水井1000元/眼;压水井800元/眼(含设施)。
16、堆沙、堆石15元/m3。
17、地窖:深度3-5米、容量2000-4000公斤,600元/个。
18、鱼池:砖石砌30元/㎡;土池15元/㎡,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500~7000元。
19、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m、高2.5m以上)22元/㎡;特大棚(跨度10m以上、高3.5m以上)25元/㎡。
20、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以上,150元/m;横截面0.5-1㎡(含1㎡),110元/m;横截面0.5㎡(含0.5㎡)以下,70元/m。土渠不予补偿。
21、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80元/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120元/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8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22、石砾:浆砌150元/m3;干砌100元/m3。
(二)其它附着物补偿
1、专业果园、专业绿化树园:
①栽植三年以上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专业绿化树园等:
胸径1.5㎝以下6000元/亩;胸径1.5-2㎝ 10000元/亩;胸径2-5㎝1.5万元/亩;胸径5-10㎝2.6万元/亩;胸径10㎝以上3.3万元/亩。
②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等:
胸径2㎝以下2500元/亩;胸径2-5 ㎝3500元/亩;胸径5㎝以上5000元/亩。
2、零星果树:胸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3、零星用材树:胸径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4、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5、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元/亩。
6、专业经济树(绿化)苗圃:一年内的3500元/亩,一至二年的4500元/亩,二至三年的6000元/亩,三年以上的8000元/亩。
7、同地块内含多种种植物的,以主要类型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上述之外的其他附着物和特殊拆迁物的补偿标准,征迁办公室参照该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上报商丹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的国有土地、荒山、河道及其他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施工范围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修建的建(构)筑物、护栏、树木、药材和农作物等。
3、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4、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5、征地告知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种植的树木、药材和农作物等。
五、土地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刘湾街道办事处与村组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刘湾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六、地面附着物由刘湾街道办事处直接兑付到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七、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
八、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商洛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14—2035825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