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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四个强化”夯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21 10:20:16     来源:商洛市自然资源1     作者:商洛市自然资源2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量:36677

商洛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推进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坚持“四个强化”,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一是强化党政同责。落实县区(园区管委会)、镇办党委、政府是国土资源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制止、查处工作负总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重点项目观摩评比目录,不得以各类名义进行现场观摩。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工信、公安、法院、安监、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中的共同责任。每季度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对发生区域性、大面积违法行为,集中行动、专项整治,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组织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形成对共同责任执行情况的长效督查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视频控、网上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市、县(区)、镇(办)、村(居)四级网格化执法监察巡查,鼓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早报告,形成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问责行为和追责程序,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情形,对辖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警示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或单位,参照追究县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并明确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对镇(办)、村(居)非法占用、出租、转让、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按规定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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