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1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二)下放至县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
(三)增加的职责
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订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并实施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事项。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上报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移民搬迁用地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及不动产权籍管理。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保护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商州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负责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较大矿权纠纷;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
(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的监管。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一)负责市级以上跨县区的线性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的统一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做好商州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公共服务。
(十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县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保卫、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法制及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市级土地矿产审批事项的会审;组织承办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处理及信访案件的督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承担政府及部门合同的草拟、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及相关土地利用专项、专业规划、方案;指导、审核县、镇(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土地利用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参与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其它国土资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依法审查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研究;负责国土资源改革事项的研究、协调和组织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
(四)资金资产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承担市局预决算、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耕地保护科
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农用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负责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监管;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导落实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系统监管;指导做好土地整理项目监管;负责协调和组织制定、修订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及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工作;负责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全市征地的信访维稳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土地利用政策、办法;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审核报批;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负责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标定地价的评估监测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格和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查备案;组织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利用统计监督管理。
(七)矿产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许可;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较大矿权纠纷;依法办理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核定并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负责全市矿山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参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备案;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八)地质环境科
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县区编制相应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织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核定并参与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承办科级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及各县国土资源局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资申报;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干部出国(境)政审、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负责干部职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市不动产登记局
(一)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地籍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监督指导全市土地、房屋、林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组织实施市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社会查询服务;承担市级不动产权籍调查,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市、县及有重大影响的不动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受理不动产确权登记行政复议。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不动产登记局设2个内设机构。
1.权籍管理科
拟订并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等有关规定;负责权籍调查机构的管理,承担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工作;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建立和维护土地利用信息系统;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2.登记管理科
组织实施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拟订全市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制度及技术规范等;制定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县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资格管理;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交流与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受理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件,负责不动产登记涉及行政诉讼和有关信访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兼任)、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
(三)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商丹园区分局。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