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周 波
商自然资函〔2023〕267号
王舒委员: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提出的《关于解决县、村级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用地问题的建议》(第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息息相关,中央一贯倡导殡葬用地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市、县各级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实现“逝有所安”。
针对公益性公募项目建设“无址可选”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做好与民政部门编制的殡葬设施布局规划融合衔接,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殡葬用地在规划层面全面保障。
针对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无地可用”的情况。为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23﹞41号),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等8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商洛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标准》等3个配套制度,明确要求殡葬设施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不得违规擅自兴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地不得改变。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对于条件成熟的殡葬服务设施项目,将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做到项目快报快批,推动殡葬项目尽早落地,切实解决公益性公墓项目“无址可选、无地可用”的难题。
王舒委员,你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热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今后你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你一并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全市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活动要求,履职尽责、优化服务、主动担当,全面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5日
(联系人:王晓云,电话:0914-23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