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周 波
商自然资函〔2023〕284号
朱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小型养殖产业和中药材产业用地审批备案的建议》(第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畜牧产业发展工作,出台一系列养殖用地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发展畜禽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2019年以来,中省多次印发相关文件,明确将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明确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殖场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草部门备案,并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养殖用地各项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为养殖业发展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需落实“进出平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同农业、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养殖业用地等政策落实落地,为畜牧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6日
(联系人:朱盼,电话:0914-2329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