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健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划定用地空间。按照土地性质划定设施农用地可使用范围并进行公开公示,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发展空间”。
目前,自然资源部正牵头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指导各地挖掘自身资源环境禀赋,在满足耕地保有量和足额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的基础上,为发展设施农业预留空间,提高区域农产品供给能力,届时我局将结合正在编制的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完善包括设施农业在内的农业空间布局。由于全国耕地持续不断减少,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县级批准并符合相关用地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中省有关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注意总结各县区实践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设施农业有序高效发展。
同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提出,将统筹农村产业发展空间作为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农村新产业新业务等用地可申请使用。目前,我市正在编制村庄规划,在编制规划时,我们将通过现状分析研究从农业、农村、产业等方面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潜力,空间布局优化研究从上位规划对商洛市农业农村发展的定位及商洛市自身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确定未来发展的重点和方向,结合村庄分类工作进行布局优化。
二、您提出的“明确审批主体。明确办理实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和责任单位,能够及时为经营主体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定作物和养殖生产、为生产服务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为衡量标准,明确了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求。同时规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关于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以及设施农用地审批所需申报资料,方便经营主体按照要求收集申报资料,按照程序办理”。
2020年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明确了审批程序分为六步。我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转发了此文件,目前各县区正在按照通知要求规划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一)规范项目选址。设施农用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项目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
(二)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措施等。
(三)公告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五)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10日内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报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六)汇总变更。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备案信息分别报送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主管部门及时核验后按规定要求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予以变更。
四、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用地范围和用途进行跟踪监管,完善设施农用地撂荒处罚、限期整改和收回使用权制度。”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归属问题,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主要通过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获得,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用途,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不应由政府收回。
各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已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信息更新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督促县(区)依法依规整改。
针对耕地撂荒问题,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2月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印发《商洛市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采取工作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结合春播、三夏等工作督导开展治理情况“回头看”,巩固前期撂荒地治理成效。
主要措施:一是精准摸排,复耕抢种。调动基层力量,对所辖区域耕地撂荒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筹利用,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对暂不能复耕的撂荒地尽快修复。二是实行奖补激励。对弃耕撂荒耕地1年以上的,暂停发放相关补贴及奖励,对抛荒撂荒2年以上的,依法追回耕地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对连续抛荒撂荒3年以上的承包方纳入本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把耕地撂荒与评优挂钩,将耕地撂荒纳入乡村治理相关内容,对撂荒农户取消参评文明户和五好家庭资格。三是推进社会化服务。培育以农机合作社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种统储等全程式、菜单式服务,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服务。四是规范流转。积极探索退出机制,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的基础上,鼓励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
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商洛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系和支持,诚恳希望你继续监督、指导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自然资源工作。
(联络人:王晓云 联系电话0914-2320311)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