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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商自然资征补公告〔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4-22 10:26:17                   浏览量:19654

商自然资征补公告〔2020〕7号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陕政土批〔2020〕199号审批土地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商州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州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沙河子镇政府与村、组共同勘测的位置和面积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沙河子镇政府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7.21万元/亩,宅基地按相邻土地种类予以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与村、组签定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沙河子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以转帐方式支付。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简易房(可住人):150元/平方米。

2、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以下(含2米),5000元/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3、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均含设施)。

4、堆沙、堆石、堆土、砖瓦迁移补偿费:15元/立方米。

5、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1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1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以下(含0.5平方米),7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6、水泥路(宽度3米以上):220元/米。

7、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5000元/棺,三年以内6000元/棺;空墓3000元/棺;碑楼每个加500元。

8、石埝:浆砌150元/立方米,干砌100元/立方米。

(二)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2、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以下(含2公分),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3、用材树:胸径5公分以下(含5公分),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4、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5、栽植三年以上专业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等及专业绿化树园:胸径1.5公分以下5000元/亩,胸径1.5-2公分以下10000元/亩;胸径2-5公分15000元/亩,胸径5-8公分20000元/亩,胸径8-10公分26000元/亩,胸径10公分以上33000元/亩。

6、专业经济树(绿化)苗圃:一年内的3500元/亩,一至二年的4500元/亩,二至三年的6000元/亩,三年以上的8000元/亩。

7、以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杏、李梅、葡萄、核桃等:胸径2公分以下2500元/亩,胸径2-5公分3500元/亩,胸径5公分以上5000元/亩。

8、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元/亩。以面积计算补偿了经济树木的,不在补偿青苗。

同地块内含多种种植物的,以主要类型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他不再予以补偿。

上述之外的其它附着物和拆迁物的补偿标准,先由镇政府征迁办公室提出补偿意见,由区政府征迁办公室参照市区其他建设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三)因该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由区征迁办公室商产权单位按照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四)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国有荒山、河道及其他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征地告知后修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树木、药材和农作物等。

(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支付方式由沙河子镇政府直接兑付给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按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七、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

八、本方案公告期满并经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该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14—2997895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0日     

地址:陕西省商州区工农路12号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14-23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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